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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则
来源:欧宝体育网址    发布时间:2024-03-14 1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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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世界民航运送便当,保证世界民航运送安全,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处理,进步旅客通关功率,习惯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要求,海关总署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则》。现予以公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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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处理,促进世界民航运送便当,保证世界民航运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航空旅客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包含机组人员)信息的载体,包含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乘载舱单。

  第四条 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以下称“民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存案的范围在规则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对未依规则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处理航空器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毛病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经海关赞同,可以运用纸质方法在规则时限向海关递送有关单证。

  第五条 海关以承受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刻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刻;海关以承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刻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刻。

  第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其业务量最大航空港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许经授权的从属海关进行存案,处理存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在海关存案的有关内容假如产生改动的,民用航空企业应当持书面请求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处理存案改变手续。

  第七条 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曾经,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将航空器估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刻告诉海关。

  航空器抵达境内目的港曾经,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将航空器切当的抵达时刻告诉海关;抵港时应当向海关进行航空器进境申报。

  第九条 海关承受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议不准予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法及时告诉民用航空企业,并奉告不准予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法告诉的,应当派员实地处理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民用航空企业或许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下客结束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请求,并供给实践下客人数、邮寄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没有过错的,可以处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请求不相符的,民用航空企业或许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人应当在进境航空器下客结束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陈述不相符的原因。

  民用航空企业或许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邮寄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在出境旅客开端处理登机手续的1小时曾经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并在旅客处理登机手续后、航空器上客曾经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海关承受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议不准予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法及时告诉民用航空企业,并奉告不准予上客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法告诉的,应当派员实地处理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在航空器驶离出境始发港的2小时曾经将驶离时刻告诉海关。

  第十四条 出境航空器在旅客悉数登机后,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请求,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航空器方可离境。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将乘载舱单与结关请求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法告诉民用航空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应在出境航空器结关结束后的24小时以内向海关陈述不相符的原因。

  第十六条 现已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求改变的,民用航空公司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则的传输时限曾经直接予以改变。

  第十七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则的传输时限后,需求改变海关现已承受的舱单电子数据的,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海关递送舱单改变书面请求,经海关审阅赞同后,可以直接进行改变。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企业处理相关改变旅客舱单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舱单改变请求表》(见附表2)、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其他可以证明舱单改变合理性的文件。

  “原始舱单”,是指民用航空企业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航空器乘载旅客(包含机组人员)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航空器估计乘载旅客(包含机组人员)信息的舱单。

  “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航空器实践载有旅客(包含机组人员)信息的舱单。

  第二十条 自海关承受舱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民用航空企业应当慎重保管纸质舱单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列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乘载舱单电子数据的项目由海关总署拟定(见附表3),电子数据的格局及传输报文规范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规则,构成私运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为或许其他违背《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施行法令》的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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